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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12年09月08日)
第 33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管理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