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108年01月08日)
第 1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