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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二 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 111年05月27日)
第 10 條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