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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二 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 111年05月27日)
第 17 條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