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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 111年05月27日)
第 29 條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