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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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 111年05月27日)
第 30 條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郵件。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