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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 111年05月27日)
第 31 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