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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郵件之交寄 ( 111年05月27日)
第 39 條
郵局認為郵件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拆驗時,其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