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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郵件之交寄 ( 111年05月27日)
第 40 條
寄件人應承擔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之責任,如致中華郵政公司或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該公司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