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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 111年05月27日)
第 60 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