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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 111年05月27日)
第 66 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