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件處理規則   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 111年05月27日)
第 67 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