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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7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