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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5月27日)
第 7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第 71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