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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 108年10月30日)
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

前項所稱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其他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