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 108年10月30日)
第 7 條
遞送普及服務之收攬及投遞班次,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收投日數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上標示開取之次數和時間,並按時開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