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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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 102年12月11日)
第 23 條
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