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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11日)
第 3 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