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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三 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第 一 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 102年12月11日)
第 3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