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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四 章 電信監理 ( 102年12月11日)
第 50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但已有國家標準者,應依國家標準。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