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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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四 章 電信監理
( 102年12月11日)
第 51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須領有交通部發給之執照,始得作業;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等級、資格測試、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