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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2年12月11日)
第 56-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