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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11日)
第 6 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