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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2年12月11日)
第 6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及認證辦法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