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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11日)
第 7 條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行,並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