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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無線電頻率分配、指配及廢止 ( 107年06月05日)
第 11 條
申請無線電頻率指配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填具附件一無線電頻率指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無線電頻率。變更時亦同。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