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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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無線電頻率之使用及干擾處理
( 107年06月05日)
第 16 條
航空器電臺於遇險呼叫及搜救通信時,得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十至第三十四章及第五十一章之規定,使用船舶通信用之無線電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