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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無線電頻率之使用及干擾處理 ( 107年06月05日)
第 24 條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指配。
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
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
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