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無線電頻率之使用及干擾處理 ( 107年06月05日)
第 30 條
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