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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電臺之識別 ( 107年06月05日)
第 33 條
使用者發射識別信號應使用下列形式之一:
一、使用簡易調幅或調頻之語音。
二、以人工速度傳送之國際摩斯電碼。
三、適合一般印字設備之電報電碼。
四、國際電信聯合會所推薦之任何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