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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電臺之識別 ( 107年06月05日)
第 35 條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一、業餘無線電。
二、無線廣播電視。
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
四、行動通信。
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
六、無線電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