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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電臺之識別 ( 107年06月05日)
第 36 條
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前項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技術或在四百零六至四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一點六四五五至一點六四六五吉赫頻帶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