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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無線電頻率分配、指配及廢止 ( 107年06月05日)
第 4 條
八點三千赫(kHz) 至三兆赫(THz) 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定機關公告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