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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電臺之識別 ( 107年06月05日)
第 42 條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識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