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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電臺之識別 ( 107年06月05日)
第 49 條
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
一、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以四個數字組成。但不得以 00 (零零)開始。
二、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以五個數字組成。
三、預定之船舶電臺群,以五個數字組成,同一數字重複五次,或二個不同數字交替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