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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無線電頻率分配、指配及廢止 ( 107年06月05日)
第 9 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四百九十千赫、五百一十八千赫、二點一八二百萬赫、二點一八七五百萬赫、一百二十一點五百萬赫、一百五十六點五二五百萬赫、一百五十六點八百萬赫、四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其他遇險、警報、緊急或安全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