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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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 105年07月19日)
第 12 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妨害下列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全業務使用之頻帶:
一、490 至 510kHz。
二、2170 至 2194kHz。
三、8354 至 8374kHz。
四、121.4 至 121.6MHz。
五、156.7 至 156.9MHz。
六、242.8 至 243.2M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