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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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 105年07月19日)
第 17 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設置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力求頻率之穩定,以符合電信法及其相關規定。
二、採用適當之電波輻射隔離設施。
三、在主電源引線接頭處,應裝置接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