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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 107年07月27日)
第 10 條
專用電信之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

專用電信所有人之組織變更或經營權移轉時,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辦理換發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