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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使用之核准 ( 107年07月27日)
第 6 條
專用電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