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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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 101年05月31日)
第 18 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後,除事先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任意拆遷、停止經營、轉讓股權或變更名稱或負責人。其因機件損壞必須暫停轉播時,亦應報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