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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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 96年07月19日)
第 2 條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以下簡稱低功率射頻電機)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