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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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工程技術
( 105年01月30日)
第 17-2 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少 8km。
備援機制設施得租用,至少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定必載、公用、自製、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
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