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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工程技術 ( 105年01月30日)
第 18 條
頭端設備類比電視頻道之頻率穩定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電視頻道之影像及聲音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25kHz。
二、電視頻道之影像與聲音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在 4.5MHz 正負 2kHz 以內。
三、調頻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 10k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