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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工程技術 ( 105年01月30日)
第 26 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備下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
一、電波洩漏測試設備。
二、射頻位準表。
三、頻譜分析儀。
四、接地電阻測試表。
五、具備量測誤碼率及數位信號強度功能之數位信號分析儀,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