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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工程技術 ( 105年01月30日)
第 27 條
系統所用之各種器材、系統之設計及架設應考慮適當之安全保護措施,系統經營者並應定期自行檢查,以防止人員或設備受雷擊、觸電及其他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