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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工程技術 ( 105年01月30日)
第 31-1 條
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傳送訊息機制;其備援機制設施,亦同。

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需能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及接收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