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系統維護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
工作日誌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故障發生情形及其修復時間。
三、電源中斷與恢復供電時間及使用自備發電機情形。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工作紀錄簿應分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波洩漏測試紀錄。
二、接地電阻測試紀錄。
三、信號品質測試紀錄。
四、測試設備校正紀錄。
五、信號處理設備保養維護紀錄。
六、自備發電機保養維護紀錄。
七、故障修護紀錄(含平均修護時間)。
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須經工程主管簽核,其格式由各系統經營者自行訂定,保存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