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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第 二 節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 106年11月01日)
第 11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

前項費用之計算,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應依要求網路互連一方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網路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供互連業者設置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但網路互連相關設備,由要求互連之一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