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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第 二 節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 106年11月01日)
第 1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